本市輸入業者自美國輸入紅櫻桃,於邊境查驗檢出殘留農藥滅芬座 0.17 ppm(標準:不得檢出),依規定輸入食品於邊境查驗不合格一律退運或銷毀,不會流入市面。臺南市政府衞生局接獲該不合格資訊,113年5月7日及23日派員並會同市府消費者保護官前往該公司查察,經查該公司其他輸入之紅櫻桃於港阜即由下游盤商直接出貨,該輸入業者自主追蹤下游盤商已無庫存,衛生局仍請該輸入業者提供下游盤商資料,並將資料移請下游所在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後續追蹤產品流向。另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升邊境管制措施為100%逐批查驗,以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農作物類農產品若檢出殘留農藥含量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可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交易應開立交易憑證,雙方各保存證明文件5年以上,購買業者於驗收時拍照產品外箱來源資訊存留,以利後續產品發現有疑慮時有助追查源頭,保護自已也保護消費者食的安全,另建議民眾選購蔬果,除選擇當季蔬果,可挑選具有機、產銷履歷及CAS優良農產品等標章農產品或信譽良好商家,食用前需用流動清水先浸泡、沖洗,再截切;水果則先經挑選(去除變質或腐敗),並於流動水浸泡及沖洗,再去不食之果皮及去蒂後再食用。
發稿人:范瑞麗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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