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3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作業規定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3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作業規定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3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作業規定
一、計畫目的:
為推廣臺南休閒旅遊,鼓勵臺南市籍民眾於本地出遊,計畫推出「113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期透過此獎(補)助計畫,推動本地觀光產業發展,帶動本地旅遊市場新商機。

二、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
:即日起開始接受申請,最晚需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遊程。機關得視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請。

四、補助對象:
申請本案者應為國內合法設立之旅行業者。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本案不論申請人數多少,需全團行動始符合補助要件
(一)遊程規劃臺南市景點至少2處,景點以「臺南旅遊網」羅列為原則。每團每名身分符合者補助景點走訪交通費200元,申請時應檢附景點網站頁面與全團體合照。
(二)遊程運用臺南觀光雙層巴士(包車或一般路線均可),每團每名身分符合者補助雙層巴士車資補助150元。

六、本案行程審查標準:
(一)出團日期不分平、假日,最晚需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遊程。
(二)每團至少人數15人(總出團人數,不含司機及導遊),每家旅行社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三)業者所提行程應於出團日至少15個工作天前經本局審核(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如附件一),通過後將核發核准代碼以為日後請款核銷使用,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時,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四)業者所提攬客形式得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於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
(五)業者應依核准行程內容、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向本局報備。
(六)旅行社支付折價後團費與本局支付之補助款,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七、請款核銷與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各團體行程完竣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檢附下列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至本局進行審核(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二)申請本計畫核銷文件(以下所有資料均需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
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暨領據(附件二)。
實際出團行程表(須附上各獎補助項目之團體照片為佐證資料)。
旅行團責任保險證明書(需經保險公司核章)、保險名單(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本市旅行業者認可核章之旅客名單(含旅客身分證字號)。
租用車輛行照影本、駕駛員執照影本。
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三)。
景點網站頁面與全團體合照(須蓋受獎補助單位大小章)。
臺南雙層觀光巴士租用/消費支用單據影本(須蓋受獎補助單位大小章),支用單據正本請受獎(補)助單位妥善保管,以供機關查核。
實際出團臺南市籍民眾相關證明(如身分證影本等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或相關證明)。
切結書(附件四)。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需與領據簽收者完全相符)。
(三)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如經審查需補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以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最終補正資料寄達本局時間為113年11月30日前或通知翌日起算1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計畫同一案件同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經費者,不予補助;同一案件如同時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得予補助,惟應於結案核銷時明列於經費收支明細表(詳附件三)。
(六)機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及撥款獎(補)助之參據。
(七)本局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不予獎(補)助;已核定或核撥獎(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補)助。
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規避、妨礙或拒絕機關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機關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供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準用「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之規定。

十、備註:
(一)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後,於出團日15個工作天前傳送到下列信箱辦理申請程序。電子信箱:
tainanly1560@gmail.com
(主旨:○○旅行社-113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第○梯次))
承辦:李科員
(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出團前提供旅客團體保險名單至機關備查。
(四)本方案實施期限至113年10月31日或額滿為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窗口:(06)2991111分機1560 李小姐
E-Mail:tainanly156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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