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優良農地,依法審查農地變更
作者:台南新聞平台 | 發布日期:2025-08-09
發稿單位:農業局
發稿日期:114年8月9日
臺南市議會臨時會昨(8)日進行審計處審核報告,議員質詢認為推廣太陽光電是為配合能源轉型,但小二甲案場有部分用地,沒有在法定期限前取得使用同意書,有部分案場面積毗鄰超過2公頃,卻予以核准申請。
針對議員質詢,農業局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7月31日新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7-1點,規定農地2公頃以下不得變更,除非有符合但書規定之事項,農地變更為太陽光電案場申請案經經發局審認符合但書中「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與太陽光電案場毗連設置面積符合規定後,再由經發局邀集相關單位聯審,農業局依法辦理興辦事業計畫中的農變說明書審查,並提供審查意見,農業局審查過程皆依法進行,無違反相關法令。
審計處審核報告指出臺南市有227公頃不利於耕作的農地,尚有169公頃未開發利用,比率高達74.67%。農業局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6年9月21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鹽水、學甲及北門7個區塊共227公頃,因受限於私人土地地主的開發意願且多屬台電饋線未及之處,目前核准申請案共28案,面積共約56.79公頃開發,占比25.02%,未開發土地仍需待台電饋線佈設後,才能發展光電設施。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表示,農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案,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農政單位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為保護優良農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同意變更案場僅為一般農業區,非屬優良農業範圍,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將持續依法保護優良農地,並鼓勵光電業者優先於不利農業經營區設置太陽光電,以兼顧農業及光電綠能發展。
新聞稿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0&s=876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