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大陸近期爆紅之「蠟瓶糖」產品色彩繽紛,其產品原料成分有「蠟」及色素糖漿,疑似食品中文標示不明或添加未核准使用之色素於我國販售。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自113年9月18日起會同消保官展開各大知名夜市查核。9月18日進行本專案首場-武聖夜市查核,現場未查獲業者有販售該產品(蠟瓶糖)情形,亦未發現有來路不明的中國大陸食品,後續衛生局將持續於夜市等通路查核,業者勿心存僥倖。
市長黃偉哲強力提醒消費者,購買糖果請選擇向國內合法製造或輸入業者購買,並仔細詳閱中文標示成分。另近年來因氣候變遷,蜜蜂數量減少,相形蜂蠟產量亦減量,消費者應考量產品價格合理性,勿購買來歷不明及低價高檔食品。
我國針對國內食品製造業於生產製造過程訂定許多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已有可供食品原料及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可供業者查詢,「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其內容已規定色素使用品名、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與使用限制,並規定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之完整包裝食品,均應依規定需中文標示,內容涵蓋「品名」、「內容物」、「淨重、容量、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如過敏原等)」等。另對於輸入業者要求於輸入食品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並申報輸入產品有關資訊,並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邊境執行查驗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如販售未經完成輸入食品查驗程序之食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長李翠鳳呼籲,網路或實體店面販售輸入食品業者,請依規定販售已完成輸入食品查驗之產品,並確認有完整繁體中文標示,如非實際產品輸入者,應向上游供應商取得輸入許可相關證明文件確認其來源合法性,另請市民朋友若發現網路平台或實體店面販售違法產品,可向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或1999臺南市民服務平台檢舉,本局則將加強查核,以維護市民健康。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范瑞麗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朱俊穎股長、210 吳坤憲科長
衛生局會同消保官至各大夜市查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