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地政局
發稿日期:113年8月23日
按照區域計畫法等子法規定,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地主能檢具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辦理更正編定,也就是說,農地上現存民國65年以前之舊有住宅,如能提出相關合法證明,其建築基地可申請更正為建地。臺南市市長黃偉哲表示,由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將於114年4月30日公告施行,屆時區域計畫法將同時停用,現行更正編定為建地之申請也將同步落幕,未來將無法再申辦,因此黃偉哲呼籲民眾,若土地有符合條件者,可把握最後期限,儘速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
地政局局長陳淑美說明,當初全國各縣市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時程不一,臺南市是全國僅次於屏東縣第2早實施,民國65年6月1日就公告實施,所謂更正編定,是指更正至編定管制實施前之既存狀態,舉例來說,某農地上有現存之舊式三合院,是民國60年就居住至今,地主可檢附65年以前航照圖及可證明60年住宅就已存在之稅籍或戶籍等證明,向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地所就會派員現勘,確定房屋是否為60年時之舊有住宅,與門牌、稅籍、戶籍及建材是否相符,房屋建築情況及位置是否與65年以前之航照圖相同,經確認後,即可將房屋範圍分割出來,加計法空地後更正為建地,其餘部分仍維持農地。
陳淑美進一步補充,民國62年期間,為因應世界糧食危機以及保護優良農田,當時內政部訂頒了「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對「田」地目土地及指定地區實施限建。因此,若農地為「田」地目且為1-12等則者,則該農地上的舊有建物就必須在62年12月24日之前存在,而非本市實施編定的65年6月1日,此外,未來國土計畫法中,不論土地被劃入那個分區,現有建地的權益皆均保障不受影響,但對非建地之舊有合法使用,僅限維持原來之使用,未來只能修繕不能重建,所以只有依現行規定申請更正編定為建地,日後才能拆除重建,完整保障權益,提醒民眾不要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地政局表示,一般證明文件,除65年航照圖外,稅籍、戶籍、用水及用電證等明均可檢附審酌,而舊有建物除了建築日期必須符合外,其現況及用途也須為住宅使用,如果是倉庫、畜禽舍、農業設施等非住宅用途,或現存建物非舊建物已經過拆除重建,也不符合規定,所以可否更正建地無法僅以文件判斷,必須以地所現勘實測認定為準。
因為更正編定申辦審認複雜,地政局除一再呼籲民眾提出申辦外,也藉由地政士、仲介等不動產相關業者的教育訓練主動加強宣導,更透過地所櫃檯對臨櫃洽公民眾宣導,期望提醒民眾把握最後機會,此外,因更正編定審查需要現勘及文件跨機關調查,為避免沒有足夠時間完成審查造成逾期失效,地政局呼籲民眾提前於114年1月底前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