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度6月至7月執行「113年包裝及盛裝飲用水製造業稽查專案」,依計畫指定查核4家業者,其中2家業者查獲產品標示不符合(未標示內容物、原產地、水源地等資訊),另1家業者同時查獲標示不實(實際製造地址之工廠登記編號與標示不相同)及未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上述不符規定事項,衛生局皆已依法處辦且後續業者已完成改善,其餘稽查抽驗結果皆符合規定(不合格名單與處辦結果如附件)。
衛生局表示,包裝及盛裝飲用水製造業者應落實執行衛生安全管理,以確保製售之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倘查獲包裝產品標示不符合或標示不實之情形,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或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經公告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類別之業者,應確實執行,倘經查獲未聘任衛生管理人員,則違反食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或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惠詒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轉211 吳才堃技正、210 吳坤憲科長
衛生局稽查抽驗1
衛生局稽查抽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