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教育局
發稿時間:115年8月31日15:40
針對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114年勞裁字第47號及第58號案所作裁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對裁決結果表示遺憾。該裁決將教育局視為工會法上不當勞動行為責任主體的法律見解,與現行公立學校教師聘任關係及地方教育行政運作體制的現況有落差。勞動部裁決並非終局處理結果,教育局將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裁判。
教育局指出,教育局基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地位並依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及學校行政運作事項,函知所屬學校係基於行政監督與提醒,並非以雇主身分直接准駁個別教師之會務假。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已認定公立學校教師之雇主為學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並非實質管理權之雇主,亦不是工會法第35條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因此曾撤銷勞動部對地方政府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已有判例。
教育局表示,教育局一向重視教師工會依法辦理會務及教師參與工會活動之權益。教師工會會務假之辦理,應綜合工會法、教師請假規則、雙方約定及實際課務情形妥適處理,以兼顧工會活動、學校正常運作及學生受教權益。有關市議會對地方自治事項及預算所為之審議監督,以及教育局據以辦理之行政作為,均屬地方自治運作的一環。
本案教育局將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針對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裁定所涉及的法律爭點,於行政訴訟中完整說明現行地方制度法所建構之議會監督、教育行政監督及勞動法制間的法律關係,由法院依法審理裁定。
新聞稿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0&s=8833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