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財政稅務局
發稿時間:114年12月6日09:25
媒體報導臺南市議會12月4日進行議案二、三讀會,通過議員提案「占用市有不動產受輔導之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財政稅務局澄清,非法占用土地依土地法104條規定並無優先承買之權利。
財政稅務局表示,目前六都對於市有非公用土地皆訂有在中華民國82年7月21日前發生占用事實者,始得出租之相關法規,本市會依實際的使用面積審核出租,無報導所述占用2,000多坪只繳少數面積之租金情形。不符合該日期承租條件的占用者,即不得出租。就占用情形市府會依本市被占用市有房地處理作業要點辦理或輔導依法承租,絕無鼓勵占用之說。
財政稅務局補充說明,市有不動產之出售,須經市府綜合考量土地政策、財政效益及公共利益等,評估土地後續使用與開發價值,且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議會審查通過後,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據以辦理處分,處分程序嚴謹。雖承租人依土地法104條規定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唯並非承租人提出申請即當然同意出售,市府會與議會共同審慎嚴格把關,以確保市有財產處分之妥適性與合法性。
新聞稿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0&s=8784583